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新闻研究

 

试论“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

作者: 董天策 刘薇  发布时间:2010-09-12 17:35:00 来源:中华传媒网
  2007年春,发生在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的广泛关注下,4月初得到妥善解决,划上一个让当事各方都比较满意的句号,有关这一事件的新闻报道也随之偃旗息鼓。然而,在学术的意义上,“最牛钉子户”事件并不会立即退出人们的视线,因为它留给人们太多的思考空间,可以从不同的学术视域加以分析研究。本文拟就“最牛钉子户”作为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谈谈笔者初浅的认识。

  在传播学研究中,“媒介事件”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大体上是对两种传播实践模式的概括:其一是社会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事件经过媒介的聚焦、放大、删减、扭曲等媒介化处理,形成一个奇观化的媒介景象,即媒介奇观;其二是某些社会组织、政府机构、媒介单位乃至公众人物出于某种宣传的目的,人为安排或导演某种事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发生,引起媒介的关注与报道,从而形成一个媒介事件。[1]

  显然,“最牛钉子户”是前一种媒介事件模式的现实呈现。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形成过程。2月26日,猫扑、天涯等互联网站点上出现这样一幅图片:一片工地中央,有一栋孤零零的二层小楼,周边的土已被挖空,小楼犹如建在孤岛之上(详附图)。当时的图片说明写道: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边上。这张照片是作者站在轻轨杨家坪站的站台上拍摄的。3月8日,《南方都市报》以《网上惊现“史上最牛钉子户”》为题独家报道此事,掀开媒体报道的序幕。从此,“最牛钉子户”被新闻媒体广泛聚焦,先后有数百家国内外媒体加入报道行列,使“最牛钉子户”事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围绕“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大讨论也逐步展开,普通公民、专业人士、新闻媒体纷纷发表对此事件的看法和评论,诸如对城市拆迁条例的反思,对《物权法》的讨论,对公民如何维权的争论,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探讨,一时间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作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媒介事件,“最牛钉子户”自然离不开《物权法》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3月16日签署这一重要的法制背景。着眼于这个背景,“最牛钉子户”主要体现出一种公民维护自身物权的法制意义。因此,“最牛钉子户”原本是一个拆迁户维护自身权益的维权个案。然而,“最牛钉子户”之所以成为“最牛钉子户”,却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一传播事实。可以这样说,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和舆论支持,“最牛钉子户”根本不可能成为“最牛钉子户”。因此,说“最牛钉子户”是一个媒介事件,是完全可以成立的。

  对于“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新闻传播学界的评论相当及时。《新闻记者》2007年第5期发表了一组批评文章,从不同视角对有关新闻报道作了反思,可谓反应敏捷。不过,这一组文章主要是分析有关新闻报道在方式方法上的成败得失,属于新闻报道技术或艺术层面的探讨,并未触及“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其实,只有深刻地把握“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才能真正理解“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内在本质与时代价值。

  按照符号学理论,一个事物的意义总是同一定的语境相联系。要分析“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就要明确“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现实语境。从整体上说,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历史变革构成了“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宏观社会语境;就专业而论,传播媒介自身系统的历史演进与我国新闻改革的不断推进成为“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具体社会语境。当然,前者包含后者,后者不过是前者的有机组成部分。分析“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就是要揭示“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历史变革过程中,在传播媒介自身系统的历史演进与我国新闻改革的不断推进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价值与意义。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新闻传播学意义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积极互动中,网络媒体已成为推进我国信息公开与舆论开放的重要力量。

  整个“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始于网络,中经媒体的广泛报道,最后也止于网络。前已述及,“最牛钉子户”的照片是由网络论坛率先披露的,然后才是传统媒体的跟进报道,如《南方都市报》的独家报道,《南方周末》的内幕调查,中央电视台的法治报道,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在报道“最牛钉子户”时都会说明有关信息来自网络,例如:“3月初,网上各大论坛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或者是《施工现场拍摄到的“骨灰级”钉子户》,或者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8日),“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重庆晚报》,2007年3月20日),“最早出现在网上的一张图片” (《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28日), “充满戏剧性的这个场景最早出现在3月初的互联网上,并被好事者戏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在传统媒体报道开来以后,网络媒体也以直播的方式推出了自己的报道。2007年4月2日下午到晚上,从协议达成、事件当事人杨武撤出到拆完房屋这一段时间内,只有网络进行现场报道——人民网、新华网重庆频道和华龙两江论坛直播拆迁过程,并贴出“挖掘机在现场拆迁杨武的二层小楼”的照片,重庆九龙坡区政府的网站“九龙之窗”也贴出“孤岛拆迁开始”的现场照片,网络现场直播在第一时间报道“最牛钉子户”被拆迁的消息,随后被其他媒体纷纷转载。尽管关于“最牛钉子户”的报道由传统媒体唱主角,但网络媒体不仅提供了最初的新闻来源,而且扩散了传统媒体的有关报道,还进行了网络直播。这一典型个案表明:网络媒体在推进我国信息公开与舆论开放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那么,网络媒体究竟是如何推进我国信息与舆论开放的呢?这要作进一步分析。有研究表明:我国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互动主要存在着两种基本方式:其一,议程从网络流向报纸等传统媒体,即:网络上主要是BBS上所发表的观点、意见、建议为某些报纸所转载或重新包装后进行报道,而报纸的报道又重新引导BBS网友对议题的热烈讨论,并最终形成舆论的合力。其二,议程从报纸等传统媒体流向网络,即:报纸率先报道某种焦点性新闻事件或事态,网友迅即在BBS上转贴报纸的新闻,并以有关新闻为由头开展进一步讨论,形成网络舆论,进而推动报纸等传统媒体纷纷加以报道,最终形成媒体舆论与网络舆论的共振。按媒介间议题设置理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这两种互动方式所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前者是“溢散效果”,即议程从边缘媒体到主流媒体而产生的舆论效应;后者是“共鸣效果”,即议程从主流媒体到边缘媒体而产生的舆论效应。一般地说,引起“共鸣”的议程往往是获得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高度认同的议题,因而“共鸣效果”意味着主流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扩散;引起“溢散”的议程往往是主流意识形态认为“敏感”并且谨慎对待的问题,因而“溢散效果”意味着对主流意识形态的某种突破。可见,议程从网络媒体流向传统媒体所产生的“溢散效果”,对于当代中国的新闻传播与舆论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创新意义或革新意义——让传统媒体卷入敏感问题的报道,不仅扩大了新闻报道面,而且拓宽了传统媒体的言论空间,推动传统媒体更好地反映民心民意。[2] “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形成与展开过程,就十分生动地说明了这样的道理。

  

  其二,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打破地域限制,有利于推进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报告就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事件要让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990年颁发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明确把“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列为报纸的职能之一。由于种种原因,舆论监督在我国新闻传播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所谓“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要打老虎,也只能打死老虎”等通俗说法,就是对舆论监督难的形象概括。然而,广大新闻工作者在困难面前并没有退缩,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这就是“异地监督”,或称“跨地区监督”,“指的是一个地区的新闻媒体对发生在外地的人和事的监督性报道”[3] 。实践证明,异地媒体由于与当地党政部门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受当地党政部门的干预和领导,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方面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能冲破当地党政部门的管制,揭露问题,实行监督。同时,异地媒体的报道所造成的影响并不限于当地,往往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从而促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异地监督”是“既行之有效,又具有一定力度的”[4] 舆论监督方式。

  

  显然,“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又一次证明了“异地监督”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只要分析一下媒体对“最牛钉子户”的报道,就可以发现异地媒体大胆开放的报道与当地媒体谨慎从事的报道形成鲜明对比。且看重庆媒体报道的标题:《网上流传杨家坪“最牛拆迁房”将很快消失》(《重庆晚报》,2007年3月20日),《强拆仍未执行 九龙坡通报杨家坪“孤岛”拆迁案》(华龙网、《重庆商报》,2007年3月23日),《法学专家看旧城强拆案:不要造成对物权法的误读》(华龙网、《重庆日报》,2007年3月24日),《王鸿举:妥善处理‘钉子户’绝不迁就漫天要价》(华龙网,2007年3月26日),《鹤兴路片区拆迁行为合法》(《重庆晚报》,2007年3月27日),《钉子户接到10日最后通牒 强拆利于社会进步》(《重庆晨报》,2007年4月1日),《鹤兴路片区工程有四大公益性》(《重庆日报》,2007年4月2日),《杨家坪强拆案圆满解决》(《重庆日报》,2007年4月3日)。显然,所有这些报道都是比较单一的当地官方立场。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异地媒体在报道“最牛钉子户”时往往采取一种多角度、多侧面的全方位报道,力求呈现事件的全貌,从而表现得大胆开放。广州媒体采写的《挺过大限!“最牛钉子户”是怎样练成的?》(《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23日),《“最牛钉子户”身世再调查》(《广州日报》,2007年3月29日),《重庆“钉子户”事件内幕调查》(《南方周末》,2007年3月29日),《重庆“钉子户”事件内幕 那十五天发生了什么》(《南方周末》,2007年4月12日);上海媒体采写的《直面“钉子户”》(《新民周刊》,2007年3月28日);北京媒体采写的《拆迁时代的典型样本》(《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28日),《“钉子户”为何这样牛》(《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4月2日),《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没有赢家的对峙》(《财经》,2007年4月2日)等等。这些报道对强拆房屋的合法性、拆迁中政府的角色甚至我国的拆迁政策都作了深刻反思,带有鲜明的异地监督性质。加上境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比如德国国家电视台、美国《侨报》、英国《卫报》、新加坡《联合早报》等,都报道了“最牛钉子户”事件 [5]。显然,异地媒体对“最牛钉子户”的全面报道与分析评论,很大程度上给予“最牛钉子户”以积极的舆论支持,对于推动事态的妥善解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三,实行信息开放,让媒体报道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突出问题,有利于促成事态的妥善解决。

  关于我国新闻传播实践的异地监督现象,2002年就有论者指出:“舆论监督的‘异地操作’,是眼下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大凡恶性火灾、特大车祸、大桥坍塌、巨贪落网、走私猖獗、恶警勒索、数字‘冒水’、‘吹星’败露……除权威媒体居高临下的权威监督外,则大抵由甲地为乙地端出真相,乙地给甲地率先曝光。而当地呢,则一律噤若寒蝉,讳莫如深,像压根儿什么也不曾发生。瞧,广西南丹特大冒水事故及其背后的‘黑洞’,是新华社记者冒死采访后给‘捅’出来的;湖北房县假‘百万养羊基地’,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给‘爆’出来的。其它诸如重庆綦江大桥的垮塌,山东‘肥城数牛’的牛皮大谎,洛阳舞厅300多人烧死的惨剧,江西万载两次鞭炮大爆炸的惊闻,山西运城劳民伤财欺上瞒下的假喷灌事件,宁夏吴忠市王副市长车队导致12岁女孩落水并见死不救的恶剧……几乎都毫无例外地由异地媒体首先‘捅’开。受众于是自发运用起‘归纳法’认定,‘异地监督’正是眼下‘放之各地而皆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现象。” [6]

  然而到2005年,“异地监督”却突然被主管部门加以限制。200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宣部下发《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指出,加强舆论监督的重点有五个方面: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②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③党纪政纪的执行,④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⑤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社会风气。而“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涉及民族宗教的,涉及征地、拆迁、移民,国有企业转型、军转干部安置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等”,文件要求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文件还规定,“地方性媒体都市类媒体不得跨地区进行监督采访报道,专业类媒体不得跨行业进行监督采访报道”。广电总局5月10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也明确规定“要严格把握跨地区舆论监督。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跨地区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报道。”[7]

  如果按上述规定,发生在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事件作为“拆迁”问题,不管是当地媒体还是异地媒体都应当“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然而,全国各级各地媒体都作了公开报道。而且,在报道过程中,各级各地的新闻主管部门,无论是中宣部,还是重庆市,抑或异地媒体的直接主管部门,都没有对媒体下达任何禁止性的通知,这就事实上突破了2005年的有关规定。何以如此?我们认为这是有关政策与时俱进的结果。尽管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新的文件规定,但是我们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已经能够领略到有关政策的重新调整。3月中旬,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上回答中外记者问时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不是悖离的。我说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整个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8] 具体到我国新闻改革中,民主、法制、自由等价值观主要就体现为党和政府让媒体积极而又理性地介入敏感问题的报道,发现问题,纠正失误,从而促使事件的妥善解决,而不是捂着藏着,限制媒体的介入和报道。“最牛钉子户”事件解决后不久,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4月20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题为《让媒体说话 天塌不下来》的文章,阐述政府和和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说明政府“只有和媒体建立一种和谐互动的良性关系,通过媒体多说早说主动说,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推进民主法治社会的进程。”[9] 稍早一些,在今年2月上旬广东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中,广东省人大代表、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胡国华指出,“省委书记张德江说得好,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管理媒体不是管着他什么都不让报。”[10] 所有这一切,都让我们看到党和政府对媒体采取了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

  

  正是由于这种更加开放的姿态,正是由于各级各地党政部门对媒体采访报道“最牛钉子户”事件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政策,国内媒体特别是异地媒体才能放开手脚进行报道。因此,“最牛钉子户”事件的报道总体上呈现出全方位、多元化、反思性的特点,客观上呈现了当事方的利益诉求,主观上则凸现了各方均应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思路。譬如,对有关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报道:《重庆‘钉子户’事件内幕调查》(《南方周末》,2007年3月29日);对捍卫私有财产的关注:《最牛钉子户:“用生命捍卫合法财产”》(南方报业网,《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22日);对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批评:《最牛钉子户能否矫正失衡的法律》(《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22日),《别让〈拆迁条例〉成司法改革的钉子户》(《新快报》,2007年3月28日);对商业利益和政府行为的反思:《拆迁时代的典型样本》(《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28日);对合理安置和漫天要价问题的报道:《王鸿举:妥善处理‘钉子户’绝不迁就漫天要价》(华龙网,2007年3月26日);尤其是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进行了讨论:《“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民主程序界定》(《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25日),《公共利益:法律说了算》(《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27日),《“公共利益”到底是谁的利益?》(《现代快报》,2007年3月30日);对整个事件解决表达出“公平博弈达成妥协才能利益最大化”观点的报道:《重庆‘钉子户’事件内幕调查》(《南方周末》,2007年3月29日);还有相关评论“最牛钉子户事件应尽快和解”(《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26日);“钉子户事件出现拐点、务实妥协最为关键”(金羊网,2007年3月30日)……最后,“最牛钉子户”事件在各方协商下妥善解决,包括开发商、拆迁户、政府,乃至媒体、公众都成为赢家。套用武和平的话来说,让媒体说话,不仅天塌不下来,反而会让天更加晴空万里,阳光明媚。

  总之,在网络等新媒体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在我国新闻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更大程度地实行信息公开和舆论开放,有利于推进各种社会问题的顺利解决,这就是“最牛钉子户”媒介事件的宝贵经验。

  作者: 董天策,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

  刘 薇,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