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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消费之讼:中国内地案例重述与释解——2008年所重点课题

作者: 宋小卫 发布时间:2010-09-30 15:45:00 来源:
  宋小卫 2008年所重点课题

  原 名 称:论媒介消费的司法保护——兼析受众与媒体争诉的讼解判例

  成果名称: 媒介消费之讼——中国内地案例重述与释解


  该课题研究员此前已完成一项“媒介消费的法律保障”课题,主要讨论了我国媒介消费保障的立法资源,本课题为其后续的研究,着眼于考察媒介消费保障的法律适用即司法的情况。本课题申报时的名称为“论媒介消费的司法保护——兼析受众与媒体争诉的讼解判例”,原来的写作构想,是以虚为主,以实为辅,即主要内容是一般性地论述媒介消费司法保护的基本原理,佐证以司法诉讼的案例说明。着手写作之后,经过大范围、多途径的司法案例检索和搜集,只获得20多例完整的“媒介消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裁判文书资料。虽可根据这些案例归纳出“媒介消费诉讼”的若干特点,比如这类诉讼中提出了一些新的诉因,其涉讼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不够明朗,相关的司法裁判规则不够成熟,现行的媒介消费立法尚待完善,多为小额“赔本”类的“公益”诉讼等等,但若要从现有的案例中抽绎、归纳、写作出一般原理性质的“媒介消费司法保护概论”,仍感案例积累有欠丰厚,勉强连缀成文,难免会以“注水”、“演绎”来填补实证不足的“空缺”和“断裂”。而且要想说明一件诉讼的案理法意,往往需要数千甚至近万字,原来计划的3至5万字无法承载须表达的全部内容。所以,经再三斟酌,将本课题的写作结构调整为具体案例的描述、分析和点评,课题成稿名称调整为“媒介消费之讼——中国内地案例重述与释解”。这样,可在成稿中最大限度地“记录和保存”媒介消费诉讼的案例资料,他人或许不同意本项研究的分析、观点或结论,但可从本课题的成果中共享原始的案例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己的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而媒介消费的权益无疑是当代人民群众最普遍、重要的文化权益,国家领导人的最近讲话中甚至直接点明要“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等基本文化权益”(李长春•2007),以此而论,本课题应可称为一项前沿性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而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本项研究为法学与传播学对接的边缘性研究,问题比较复杂,难点多,学科基础薄弱,其研究的理论价值,是丰富了传播学的选题范围和视域,通过比较系统的案例梳理和分析,开发了传播学研究的一个新的学科增长点。此外,本课题的案例分析,除了择要阐述法院裁判的法理之外,特别注意尽可能妥帖地论述了案例之中的传播学“事理”,这使本项研究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不完全类同于法律专业的案例解读,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课题申报时确定的预计成果字数为3至5万字,实际成稿字数为22万字(另附每个案例的法院裁判文书共4万字,成稿实际合计26万字)。课题申报时确定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实际成稿为案例分析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