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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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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组织”机制下的自治:互联网治理的一种可能路径

作者: 彭兰 发布时间:2015-11-25 14:37:00 来源:本所

彭兰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治理的核心目标之一,是构建互联网空间的内部秩序。而根据一些西方学者对“治理”这一概念的诠释,“治理”的侧重点是主张政府放权和向社会授权,实现多主体、多中心治理等政治和治理多元化,强调弱化政治权力,甚至去除政治权威,企望实现政府与社会多元共治、社会的多元自我治理。[1]尽管这一诠释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语境,但对于互联网这样的空间的治理,特别是内部秩序建设,社会“自治”,不仅可行,也是必要的一种的路径。

互联网的社会自治之所以可行,是因为互联网本身具有“自组织”的属性。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自组织”是指一个系统在内在机制的驱动下,自行从简单向复杂、从粗糙向细致方向发展,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复杂度和精细度的过程。[2]也就是说,自组织的演变、进化是在内部要素的运动中而不是外部力量的强制下实现的。网络空间的自组织属性最典型地表现在四个层面:

一是整个互联网的进化具有自组织特征。在互联网发展的进程中,政治、经济等外部力量的干预虽然显著,但网络技术与应用的涌现,“游戏规则”的制定,秩序的形成,网络空间的文化、习俗以及整个网络的生态进化等,又多是以网络服务商或网民为主体通过“自组织”机制来实现的。尤为突出的一点是,对于互联网空间整体规则与秩序形成来说,网络服务商等系统内部要素所起的作用,往往比行政的或外力的强制,更为有效。例如,从网络实名制的推行来看,无论是在韩国还是在中国,以政府的力量强行推动实名制,在实践中都遇到很大障碍,韩国甚至最终不得不废除了实名制。而Facebook等社交网站,则从市场及网络社区本身的演变规律出发,以对网民权益的提升为前提——实名条件下,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轻易地使网民接受了它的实名规则。又如,电子商务网站所建立的虚拟世界的个人信用制度与交易法则,虽然也有一些漏洞,但整体也是行之有效的。整个互联网正是基于各种服务提供商构建的规则,形成了它自己的运行模式。尽管网络服务商的商业诉求会对规则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形成干扰,但网民可以通过自己在市场上的“投票”来对服务商的不当行为进行一定制衡。

二是在每一个具体的社区中,也存在着自组织模式。社群的内部结构、互动规则与文化的形成等,大多自组织运动的结果。

三是网络中的信息生产与传播过程,如生产什么样的信息、什么样的信息能得到传播、以什么路径传播、信息能传播多广等,也是主要由媒体与网民共同形成的自组织机制决定的。尽管管理部门的某些限制以及水军的存在,可能会对这样一个过程形成干扰。

四是在一些网络事件或行动中,网络中会形成应急响应型的自组织。人肉搜索、网络辟谣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另一种典型情形是,在一个大的灾难发生后,网络中会自然形成信息与知识系统、意见系统、行动系统、纠偏系统等几个显著的子系统,且子系统之间会发生相互作用,这些也都是自组织机制的作用结果。

后三个层面的“自组织”机制的形成,依赖于网络中个体间的互动。按照一些研究者的看法,自组织系统的自组织特性是由个体之间的协同交互导致的。[3]而互联网本身的结构,对于推动个体间的协作,将个体智慧汇聚成群体智慧,是有显著作用的。尽管某些情况下,群体互动可能带来群体性迷失等后果,但是,有时迷失与无序也是自组织运行中的必然过程。正如凯文·凯利在《失控》一书中指出:“网络孕育着小的故障,以此来避免大故障的频繁发生”。[4]

在网络的自组织中,网民常常扮演着主要角色,因此,网民的个体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自组织”能否顺利形成,能否带来积极的互动以实现“自进化”、“自净化”等效果。这种素养甚至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媒介素养”,还是网络社会“公民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体的网络素养主要包括:网络使用素养、信息消费素养、信息生产与传播素养、自我管理素养(如数据管理、形象管理、信用管理等)社会交往素养、社会协作素养与公共参与素养等。加强网民在这些方面的素养培养,应是推动网络自治的一个基本途径。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某些时候,当媒体、政府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时,网络不得不以谣言倒逼真相等方式扮演起特殊的角色,由此会带来某些空间中的信息无序现象。这不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公众身上,并且指望以公众素养的提高解决一切问题,显然也有偏颇。

有研究者认为,自组织是自然界和社会长期演化选择和形成的非常优化的进化方式……而大量的被组织的社会组织在其运行过程中被证明其效率、其组织适应性等重要的组织特性都是比较差的,有的甚至与社会演化的总规律背道而驰。[5]网络从一开始出现就有“自组织”特征,发展到今天,其自组织属性更为明显。因此,互联网的治理,应该充分尊重与激发其自组织机制下的自治。管理者的主要作用,不应是将网络从“自组织”变成“被组织”,而应是作为自组织环境要素的一部分,给予其更多的能量输入。

自组织系统的一个特征是系统内个体的自主性,也就是不受集中控制。这种自主性是个体间协作形成的基础。另一个关于自组织研究的共识是,非线性相互作用是自组织系统演化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一个自组织系统如果由许多层次的子系统组成,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以某种或多种方式发生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就会意味着多样性、差异性、可变性、非均匀性、奇异性、创新性。[6]因此,作为管理者,充分尊重系统内个体的自主性与差异性,推动网络自组织中的多层次子系统的形成,对于互联网的有序发展与创新十分重要。

自组织要从无序向有序发展,还有更多的条件,管理者需要更多地研究自组织的运行规律与机制,才能找到更为合理的管理思维与方法。诚然,自组织不能解释也不能解决互联网治理中的一切问题,但它的确应该成为我们认识互联网治理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

 



[1]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辨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3

[2] 秦书生:《自组织的复杂性特征分析》,载《系统科学学报》,20061

[3] 郭毅等:《复杂自组织系统的研究综述》,载《计算机工程与科学》,20122

[4] 【美】凯文·凯利:《失控》,北京,新星出版社, 201039

[5] 吴彤:《自组织方法论论纲》,载《系统辩证学学报》,2001(2)

[6] 秦书生:《自组织的复杂性特征分析》,载《系统科学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