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重点推荐

 

沙垚:从『三乡工程』到乡村振兴的几点思考

作者: 沙垚 发布时间:2021-09-10 11:11:00 来源:徐州日报

2019年,徐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实施“三乡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乡村振兴的意见》,正式启动“三乡工程”,突出政府引导,强化市场运作,积极运用社会力量,破除要素流动障碍,推动更多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向农村汇聚,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努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基于此,本文提出“三乡工程”与乡村振兴相结合的四点建议。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三乡工程”的主要抓手是人。在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农民收益的基本模式中,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凸显,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需要更多强调,毕竟乡村建设是为农民而建。近年来,有太多案例表明,如果仅仅将乡村振兴理解为帮助农民卖掉土特产、提供乡村就业岗位、增加收入,并不能真正振兴乡村,因为农民的意愿没有被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没有被充分保障,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出现“干部在干、农民在看”的场景。

如何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集体经济是一个重要的中介性力量。因为外来的投资主体不愿意也不会和散户打交道,村社理性和契约理性、乡土逻辑和市场逻辑之间存在不小的张力,因此必须有一个中介性的经济组织发挥桥梁作用,对内开展群众工作,凝聚共识;对外承接各类市场主体,股份合作,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三维结构。这是开展“三乡工程”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关键点。

鼓励返乡资本和人才有序进入农村

清华文化创意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胡钰教授提出:乡村振兴需要的是“滴灌”模式而不是“漫灌”模式,后者以一些大投资、大项目投入农村,迅速实现乡村产业发展,但这种模式可能不适合中国绝大多数乡村,会带来资本对乡村的控制甚至破坏,也难以带来乡村的全面发展。从长远看,中国乡村发展更需要的是,以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力量渗透性地、有组织地进入乡村,实现对乡村发展持之以恒的推动。

“三乡工程”固然要鼓励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村,但更要看到返乡资本的重要性,这也是“能人返乡”和“资本兴乡”的题中之义。因为返乡的能人大多具有中小微企业主的身份。首先,他们对家乡有感情,有乡愁,大多拥有童年乡村记忆,这就决定了经济利益不是其返乡唯一的目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会舍弃部分的经济利益,去照顾到更多的情感与关系。其次,由于私人资本能力有限,他们在与县级政府的协商过程中并不具有绝对的议价能力,相反,他们具有一定的妥协性,更愿意接受县级政府的统筹安排,希望自己的经济行为与县级政府的统筹布局保持一致。

一方面,他们需要借助社会资本,或者说必须嵌入到乡村社会关系和结构之中,才有可能完成返乡创业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地缘亲缘关系,如他们的叔伯、娘舅等依然生活在乡村,因此他们返乡之后不得不与乡土社会发生深刻互动。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返乡创业行为本身就是一次城乡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两种文化认知、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情感结构在实践中相互形塑,进而诞生出一种被乡村文化规训过的外来文化,或者说一种被外来文化改造过的乡土文化。因此笔者认为,“三乡工程”要重视和鼓励返乡资本有序进入乡村。返乡创业者是乡村振兴最理想的人才群体,既愿意遵从乡土社会的部分传统,又愿意接受县级政府和组织部门的管理、引领乃至考核。

党建引领锻造乡村振兴新的支撑性主体

“三乡工程”对乡村振兴提出了很好的人才设计,认为回乡能人和下乡市民也应该成为乡村振兴的主体,这是具有前瞻性的政策安排。未来乡村振兴的支撑性主体一定是一个新的主体,大约可以按照“三三制”原则进行划定:三分之一的在地农民,三分之一的返乡能人,三分之一的下乡市民。但是这样一个新型主体一定不会自觉形成,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的矛盾,他们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迥然不同,很难相互理解。如何在他们之间建立情感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的链接关系,如何锻造新的主体身份和价值共识,关系到乡村振兴的成败。

徐州“三乡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视人才和能人在乡村的居住权,鼓励村委会通过村民民主决策依法吸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通过使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来解决其居住问题。这是值得鼓励且很大胆的尝试。市民下乡是否应该获得和村民平等的居住权,是一个需要反复论证的问题。但论证不如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徐州“三乡工程”进行了可贵的尝试,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审慎推广。

在此过程中,党建可以发挥关键性作用。只有党组织具有这样的地位和能力,能够超越具体利益,实现价值引领,同时也能监督跨越红线的行为。要告别“展板党建”,更好地开展群众工作,基层党组织要深入到乡村振兴的各类主体之中,如返乡能人、下乡市民、企业家、农民、艺术家等等,了解各自的诉求,寻找可能性的结合点,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解决实际困难,把不同主体链接起来。

发挥制度建设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

进行制度建设是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变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同质、重复、低效建设情况的规范性要求。

制度分为多种类型,比如徐州“三乡工程”建立了三级共建挂钩联系制度、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制度、重点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等,这些都属于保障性制度,为乡村振兴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制度建设还应该包括方向性和创新性的探索,比如徐州针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及返乡能人、社会资本的管理都出台了相关规定,皆属于在制度层面对乡村振兴的先行先试。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可以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源投入乡村振兴。

关于社会力量进入乡村振兴领域,常常会呈现两个误区。其一,社会力量以公益和社会责任的方式助农。这类行为与短期的、具体的目标相联系,带有项目性、运动式特点,导致社会力量无法持续和深度发力,难以真正转化为社会治理和乡村振兴的主体。其二,政府购买社会机构的服务。这类行为很容易成为打造政绩的“盆景”,缺乏整体性和可复制性,当运营团队或社会力量离开,很难留下可独立运转的业态,村庄无法可持续发展。

乡村振兴,不是招商引资、把城市业态复制到乡村就可以实现振兴。推动乡村振兴,一定要培育乡村本土经营主体,返乡资本要与乡村发生深入而持久地互动,激活村庄的内生性,提升村庄的“造血”功能,而这都需要发挥制度的杠杆功能。因此,要以制度建设创造乡村良好的营商环境、生活土壤和产业生态,来引导、服务和管理相关人才,提高社会力量介入乡村文化建设、产业振兴、社区营造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沙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