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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视角下“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含义

作者: 章晓英 发布时间:2015-11-25 14:52:00 来源:本所

章晓英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博士

 

互联网治理是一个外来词,近年来在我国非常流行,但是,由于翻译上出现的偏差,导致使用混乱的现象。

“互联网治理”来自英文“internet governance”。目前,在我国媒体或学界,有时也被误译为“网络治理”。从技术上讲,internet的中文正式译名为因特网,也称国际互联网。它是由使用公用语言互相通信的计算机连接而成的全球网络,即大型广域计算机网络。就一般人看,internet即网络,网络即internet。如此理解并没有完全错,但事实是,两者不完全等同。网络是个更为宽泛的概念,除了计算机网络,网络还包括电信网络、有限电视网络,还有城市网络、交通网络、交际网络等等。因此,internet governance译为互联网治理更为准确贴切。

再则,如果译为“网络治理”,还易与“network governance一词混淆。这是公共政策领域的一个热词,指建立在资源相互依赖基础上的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在我国学界,该词在多数情况下被翻译成“网络治理”。比如,从知网检索到的280篇有关“network governance”的文章,272篇使用“网络治理”一词,只有8篇使用了“网络化治理”。而事实上,“network governance” 的正确理解应该是“governing by network”or network-based cooperation,即“网络化治理”或“基于网络的合作”。目前,在公共政策领域,“网络治理”一词已木已成舟,恐怕不容易纠正过来了。鉴于此,在新闻传播领域,将“internet governance”译成“互联网治理”有利于区分。

我国政府高度关注互联网空间对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产生的深刻影响,因此对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任务和要求。“互联网治理”用来指政府对互联网安全、信息主权等问题进行的治理,以确保互联网安全。互联网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和非传统安全的重要领域,其发展战略已成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那么,在西方语境中,“互联网治理”有什么样的基本含义?

一、概念缕析:“互联网和 “治理”

什么是互联网?美国互联网研究学者约翰·马西耶森(John Mathiason)给予的学术定义是:“互联网是全球数据通讯能力,这种通讯通过互联网协议(IP)、传输控制协议(TCP)、 域名系统(DNS)和数据包路由协议把公共和私营通讯网络连接起来得以实现”。[1] 万维网的发明者蒂姆•伯纳斯-李(Tim Berners-Lee)于1990年把许多独立存在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平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平台,本意是希望建立一个人们能够共享内容和相互协作的网络世界。然后,这个美好愿景受到重重阻碍。有学者认为,信息资本主义驱动下的企业集中化是一大阻碍因素。[2] 另有学者则认为,互联网牵涉“多方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比如,在发送者层面,包括电子商务公司、软件制造商、电子媒介、大学和网民等;在内容层面,包括政府审查者、传媒界、公民自由主义者、通讯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接收者层面,包括用户群体、学生和研究人员、非政府组织,发展中国家政府。这导致很多政策问题难以仅靠一方来解决,尤其是牵涉国际层面的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网络入口、网络歧视、服务商竞争、真实性、域名登记、商标、内容规范条例、版权、传输标准和协议、付费政策、基础设施投资、治理权、互动等。国内政策问题可依靠政府统一管控,但国际层面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治理”来解决。[3]

什么是治理?加拿大互联网研究学者唐•麦克林(Don MacLean)对“治理”一词做如下阐述:“在英语语言里,‘治理’是一个古老的词汇,就像‘公民社会’,曾经销声匿迹,但又死灰复燃,被赋予新的意义,并且广为传播。与‘统治’(government)和‘统治者’(governor)一样,该词源自拉丁文‘gubernare’(掌舵)。把governance理解成‘掌舵,而不是划船’反映了古罗马文化之根”。[4] 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者认可“掌舵”和“划船”这个区分,认为治理是一种新的掌舵方式,并进而发展了“国际体制理论(International Regime Theory)”。国际体制指“在国际关系某一特定领域,符合国际角色一致期待的一系列或明或隐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5] 根据“国际体制理论”,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质并牵涉多方相关利益者,互联网只能被“治理”(governanced),而不是被“统治”(governed)。互联网治理起到三个作用:一是技术标准化;二是资源分配和处置;三是公共政策的制定,[6] 其最终目的是确保互联网以有序方式合理运作。[7] 治理是一种新的操纵方式。

在中文语境中,“治理”有其独特含义。 “治”是个会意字,左边是形符“水”,表示治水,右边是声符“怡”,表示愉快。水得到治理令人愉快。本义是治理水,泛指治理、管理。[8] “理”是形声字,左边表意,表示治玉,右边表声。“里”是人们聚居之地,多依地形而建居,表示对玉加工也需依玉的纹理进行雕琢。本义是治玉,引申为纹理,根据纹理管理、办理。[9] 无论是“治”,还是“理”,都有“管理之意,且有管理中注重疏通、遵循规律的含义。

 

二、西方视角下的“互联网治理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私营部门的广泛介入,人们就开始讨论互联网治理问题。但是,直到2003年和2005年联合国分别在日内瓦和突尼斯召开的“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议(WSIS)”以后,全世界都把注意力聚焦在互联网治理上。WSIS的目标是“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10]

在西方,互联网治理只是众多“互联网问题(internet issues)”之一。“国际互联网协会”指出,IPv6扩展、网络中立和隐私是互联网的三个最重要问题。其它问题除了互联网治理外,还包括访问、域名系统、域名系统安全扩展、创新、知识产权、互联网交换中心、互联网协会寻址、路由以及自主系统和边界网管协议、安全性、垃圾邮件、标准化。[11]

2003年的日内瓦高峰会议上,“互联网治理”一词的定义还不十分明确。会议只是指出:国际互联网管理应该是多方(multilateral)、透明(transparent)和民主(democratic),由政府、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和国际组织共同参与[12] 日内瓦会议后,“互联网治理工作小组”WGIG)宣告成立,其成员由多方利益相关者(multishareholders)共同组成,包括政府、私人企业、公民社会和技术社团代表。该组织负责对互联网治理的多方观点进行综合分析,为政策制定奠定基础。[13]

2005年召开的突尼斯高峰会议才对“互联网治理”一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是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在发挥各自角色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和应用一致的原则、规范、规则、共同制定政策、以及发展和开展各类项目的过程,其目的是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14] 这也被称为“突尼斯议程”。[15]

“突尼斯议程”为互联网治理铺设了两条轨道。一是2006年设立的“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自2006年起,该论坛每年举办,议题涉及广泛,包括人权、网络垃圾、安全和隐私权、无处不在的网络监视、基础设施发展、如何使互联网治理更加具有包容性等。该论坛成立了“多方利益相关者顾问小组(MAG)”。该小组每年召开三次会议,发挥顾问作用,引导公共舆论,对互联网治理问题达成共同的理解,促进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推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合作。另外,2010,联合国又成立了互联网治理工作小组,下属联合国科技发展委员会,目的是改进“互联网治理论坛的工作,推动突尼斯议程向前发展。[16]

另一条轨道是设立可执行的“增强合作的程序” (process towards enhanced cooperation。这是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Kofi A. Annan亲自呼吁建立的。人们认为“enhanced cooperation意义模糊,对此一直以来有所争论。但是,“国际互联网协会”强调,加强互联网治理论坛就等于增强了合作,增强合作既是互联网治理的一部分。第一条轨道通和第二条轨道是相通的。

沿着“国际互联网协会”的标准和“两轨合一”的思路,成功的互联网治理案例在该协会看来有很多。比如,国际互联网协会提到,该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经合组织联合开展了一项题为“地方内容、网络发展和网费”调查研究。该调研结果提供了具体的政策咨询,包括降低网费、提供地方性内容、以及通过设置IXPs保持互联网本地流量。该协会还提到另外一个成功案例。在肯尼亚,政府要求在所有政策领域采用多方利益相关者协作程序,以加强参与式民主。多方利益相关者协作的方法能使政府制定更为完善的政策。[17]

由此看来,“互联网治理”有时并不像工作定义中所说的那样,治理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有时,只要是各方增强合作,朝着政治民主的方向改革,皆属于“互联网治理范畴。

结语

西方的“互联网治理只是众多互联网问题之一。其互联网治理强调多方利益相关者协作的理念,而我国的互联网治理侧重互联网安全、信息主权的问题。在西方人眼里,这无关乎“互联网治理,而是关乎互联网问题

西方的互联网治理是一种新的操控方式,具有自下而上的开放特点。正如“国际互联网协会”的公共政策部副总裁马库斯•库玛(Markus Kummer)所说:“任何一个单一的组织都无法控制网络,而必须实行分散控制。这也叫做“互联网模式(internet model)”或“互联网生态系统(internet eco-system)”。[18] 所谓生态系统,就是由错综复杂、互相依赖和有时未被发现的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形成。

西方的互联网治理是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最终是为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用马库斯•库玛的话说,互联网是“创造、创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引擎[19]

 

 

 

 

 



[1] Mathiason J., Internet Governance: the New Frontier of Global Institutions, Routledge, 2009, p.11.

[2] Murdock G., Digital Divides: Communications Policy and its Contradictions, New Economy, 2001, 8(2), pp.110-115.

[3] Mathiason J., Internet Governance: the New Frontier of Global Institutions, Routledge, 2009, pp. 12-23.

[4] Don McLean, “Herding Schrödinger’s Cats: Some Conceptual Tools for Thinking about Internet Governance,” in Don Maclean, ed., Internet Governance: A Grand Collaboration (New York: UN ICT Task Force, 2004), 79–80.

5 Krasner D. S.,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2, Vol.36, No.2, pp.185-205.

6 Mathiason J., Internet Governance: the New Frontier of Global Institutions, Routledge, 2009, p. 17. 

7 同上。P. 18.

8 顾建平:《汉字图解字典》,中国出版集团,2012。第975页。

9 同上。第1053页。

10 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wsis 访问时间:2015810

11 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what-we-do/internet-issues访问时间:2015106

12 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history-internet-governance 访问时间:2015810

13,14,15,16, 17同上。

18 http://www.internetsociety.org/cstd-meeting-enhanced-cooperation-public-policy-

issues-pertaining-internet 访问时间:2015810

19 同上。